第一条 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各党支部负责本支部的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各党支部应经常收集党员、群众对本支部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的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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