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预公开,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再次公开。 第二条 预公开要根据不同情况,利用公开栏、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等新闻媒体适当形式进行。 第三条 预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半个月。 第四条 预公开工作的实施,要经本局党总支批准。 第五条 对预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