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党支部都要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要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本支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本支部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和协助本支部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互相及时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 第五条 各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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