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财政局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法【2009】17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规定》有关精神,会同区教育局和区人事局积极开展调查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元月份出台了《关于印发<宿迁市宿豫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宿豫区财发【2010】30号)文件,明确了学费补偿的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时限、补偿额度、补偿流程及补偿方式,对于国家和省在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政府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于弄虚作假的乡镇财政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等学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到目前,宿豫区此项工作已进入汇总审核阶段,审核结束后,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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