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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豫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豫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5-05 07:32:36  来源:  作者:  阅读: 13

宿豫政办发〔200964

 

 

     

关于印发宿豫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区各部门、各单位:

《宿豫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五月五

 

 

宿豫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保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扩大内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本级及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购置、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坚持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三)坚持量入为出,优化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四)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并对项目建设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五)坚持改革创新,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区监察、国土、建设、交通、规划、安监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由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咨询评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下达储备计划。

(二)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储备计划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报批和建设条件落实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

(三)储备项目因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的要求,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后,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审批制度,由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分阶段性的咨询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咨询评审意见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

按照审批权限,需由国家、省、市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转报。

按规定在区审批权限以内的其他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区规划、建设、交通、国土、环保、农林、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中涉及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涉及政府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赠款的项目,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和听证制度。

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其设计方案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执行《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宿豫政发〔200726号),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审,择优选定,经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建设项目,应当召开听证会,就决策目的、决策方案或决策效果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综合管理部门对听证的结果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并提交区政府决策。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应精心设计,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建设需要、扩大内需需要、前期工作进展和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平衡,主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各相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区、乡财政部门是中央扩大内需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拨付、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扩大内需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

(二)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原则;

(三)保证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  区、乡财政安排预算时,在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同时,要按承诺匹配资金,切实保障地方配套资金到位;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要按照计划批复的方案,筹集并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严格宿豫政发〔200726号文件要求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工程用款支付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进行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项目工程竣工后,工程决算价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再行拨付;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合同外变更的项目,资金拨付不得超过变更部分的60%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款项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文件;

(二)中标单位投标书;

(三)中标通知书;

(四)建设合同;

(五)发票(收据);

(六)工程用款计划(支付证书);

(七)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及审计决算报告;

(八)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建立月(旬)报制度,及时反映资金拨付和项目进展情况,并抄送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有关资金拨付、配套安排、项目进展等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扩大内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负起专项资金监管职责,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坚决堵住不合理支出,严禁挤占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招标前,应向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开工报告未经核准的,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实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因变更设计造成投资增加额累计超过项目总概算5%的,由项目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合同,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逾期补签的无效。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报设计概算,报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文件要求,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续建项目和在建项目要加快工程进度,按月上报工程进度。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区财政局对项目竣工后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区审计局对项目财务收支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以上两部门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60日内出具审核、审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在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和审计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必要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初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或由综合管理部门确定为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在建成运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产权登记制度。产权登记由财政(国资)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完毕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1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将项目从申报立项至竣工验收期间的规划、用地、设计、环保、人防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

第三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汇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项目督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稽察。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专款专用。

区建设、国土、交通、水务、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资金的运作进行审计并及时将结果报区政府。区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实行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区监察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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