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财政局“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4.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5.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6.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请到宿豫财政信息网查询
二、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下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三、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机动车注销证明;③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⑤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⑥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销售发票;③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④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⑤宿迁市市区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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