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新政策
从7月开始新增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货车补贴行为。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仍享有补贴。
从2009年5月1日以后购买车辆,财政部和工业、信息化部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标识。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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