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
为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08号)精神,现就提高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从2009年7月1日起,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700元(每月225元/人)、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100元(每月175元/人)。
二、经费的管理和拨付
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区财政社保专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资金列入各乡镇村级三项资金支出。
集中供养人员经费区财政社保专户按标准按月拨付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拨至乡镇敬老院。
分散供养人员由区财政社保专户按标准按月直接划拨到区信用联社,五保对象凭存折到信用社领取。
三、有关要求
1、认真核实供养对象。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供养对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多报漏报。
2、严格申报工作程序。供养对象实行按月申报,每月25日前由财政所填写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清册、分村(居委会)增减变动汇总表(一式叁份)连同一折通信息资料(分散供养五保户仍实行一折通发放),经乡镇民政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局社保科集中办理。
3、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要认真核实供养对象变动情况,及时将供养对象变动情况向社保科申报。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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