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6月1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省、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区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范围是指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形成的各类“小金库”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情况。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回扣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设立“小金库”;
2.用出租、出借、出售等资产处置方式取得的应缴而未缴财政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 其他表现形式。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6月初至6月底)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如实上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按规定自觉纠正。自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把自查情况在单位公示一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全责。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表》(附件2)、《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各部门应将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述各表与各部门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一并于6月15日前报送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自查效果,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自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对企业、单位有专项资金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
3.对社会和群众有资金发放权和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
4.按规定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方式而未转帐、使用现金往来较多的部门和单位;
5.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6.直接或间接有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新闻媒体机构等经营性实体或资产、资源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7.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8.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9.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认真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相结合,与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在重点检查结束后,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上报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集中处理和整改建制(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要求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
(一)鼓励自查自纠。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规定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重点检查期间,由部门、单位自查自纠并及时上报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小金库”,视同自查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不按规定自查自纠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小金库”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列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廉政建设的内容进行考评。
(五)本《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对专项治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抓好治理工作。
区里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牵头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组织做好治理“小金库”工作。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渠道,广泛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治理范围、治理内容和政策规定等,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治理工作,为开展 “小金库”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发现和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
(二)落实举报制度
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举报电话:0527—84465536、0527—84465076 ;举报邮箱:sqthw@163.com、4385959@163.com)。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
(三)完善协调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宣传部门要协调做好宣传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小金库”案件和线索,要及时移送区“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金融机构要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不断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或不配合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附件: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表
3.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表
4.“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5.“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6.填表说明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