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财政局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由人事股统一管理。实行派车制度。
2、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的,应提前一天通知人事股,由人事股签发派车单,驾驶员凭单出车。
3、车辆回局后,必须停放在局车库,驾驶员应告知派车人,并回到自己办公室学习或休息,不准串股室,离开办公室应填写离岗告示单在门牌上。
5、工作期间出车必须有出车单交门卫保安人员。非工作期间车辆一律进车库,特殊情况用车须有局领导或人事股通知保安人员放行车辆。未经批准放行车辆的,罚款在班保安人员50元,并作书面检查,出现第二次情况的建议保安公司将人员调离岗位。
3、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动用车辆,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对驾驶员予以罚款;发生意外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驾驶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观念,保证准时出车。要杜绝车辆带病上路,确保行车安全。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要保持车辆整洁。
5、油料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各车百公里耗油量计算,超标准部分由驾驶员,按照汽油价格照价赔款,节约部分不奖。
6、车辆出区以及节假日、双休日和晚间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7、车辆修理要经过人事股会同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后,凭修车单前往指定修理厂修理。修理材料超出200元以上的,应经过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
8、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分清责任,一般按保险公司赔款外的余额扣驾驶员5%款,人为造成机械事故及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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