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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财政局内部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宿豫区财政局内部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运作行为,强化预算(收支计划)约束和监管,提高财政财务工作质量,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国务院281号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财务基础工作

第一条,帐簿的设置。凡有会计核算业务的部门都必须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有现金收支业务的,同时设置现金日记账;有固定资产核算业务的,同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台账。局本身的固定资产由财务处负责会计核算,人事监察股建立台账,进行实物管理。

第二条,会计核算的依据。各部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最新颁布的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办法。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科目的调整,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和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条,各部门的总账不得兼管现金和有价证券,出纳人员不能保管银行帐户印鉴、付款凭证和现金支票等,但可以兼做明细账和固定资产核算业务。

第四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按照“印鉴分开保管,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的银行帐户印鉴统一由部门印章和主办人员私章组成,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保管,私章由个人保管。部门负责人兼做总账业务的,银行帐户个人印章采用辅助会计(或其他人员)的,并由个人保管。

第五条,收费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要求,实行开票和收款分开,即经办部门开票,资金局结算中心集中收款,并按“票款分离”手续进行内部传递。

第六条,严格执行内审复核制度。会计凭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签字后方能记账。如部门负责人兼任总账会计的,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月度结束后,总账会计将本月凭证装订后,由负责审核人员在封面上审核签字。装订的凭证前必须附有当月资产负债表、银行对帐单,有现金业务的,还要附有现金盘存表。

第七条,会计业务经办人员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及时记账、结账、报账;年终必须做好清查、对账、结账;有现金业务的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和定期盘点;切实做到帐表、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第八条,自觉遵守财务报告制度。会计业务主办人员在每月5日前,将填报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收支和往来明细表及相关的说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别报局长、分管局长各一份。

二、银行帐户管理

第九条,坚持开户审批制度。局内各部门的银行账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开设,并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开设(包括变号、变更、撤销),由部门填报《银行开户审批表》,经局领导审批后,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具体账户开设由预算股具体制定方案,报局务会研究后执行,各部门其他原有账户于    日前一律撤销。

三、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十条,财政预算(收支计划)要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的要求,实行以部门、单位为基础,财政预算内、外相结合的综合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方针,以“保吃饭、保运转、保稳定”为基本目标,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第十二条,全区财政预算由预算股为总牵头,其他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预算)由预算外资金局牵头,其他各职能部门配合,编制完成后,送预算股汇总。

第十三条,我区综合财政预算根据人员变动和事业发展的要求,采取“基数法”和“零基法”相结合办法,以部门单位预算为主进行合理编制。

第十四条,综合财政预算采取职能股汇编,牵头股初审,局领导把关。

第十五条,经审核后的全区综合财政预算,报区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的预算,预算内正常经费的,由预算股负责具体执行;预算外正常经费的,由预算外资金局负责具体执行。区安排和省市追加的专项资金,由各职能股初审,经局长批准后,预算股拨付。

四、指标追加和计划变动

第十七条,预算内追加指标由预算股和各职能股初审提出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预算股开出《预算指标(追加)通知单》,抄送相关股室。

第十八条,上级追加的各项指标,指标单(或文件)由预算股记帐和存档,相关股室建立台帐,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上年结转的指标,纳入年初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预算外收支计划调整,由资金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局领导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基金(资金)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第二十二条,预算内收入由预算股负责牵头管理,各股室及时将征收的各种预算内收入缴入区级国库。

第二十三条,预算外收入由资金局负责牵头管理,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办法。各股室收缴的各种预算外收入应及时缴入预算外专户。

第二十四条,各种基金(资金)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实行专户核算和管理。

六、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指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和局内各项公用支出三部分。

第二十六条,各种拨款必须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属正常预算经费或预算外收支计划内的拨款,应按预算(计划)进度和用途,由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职能股室进行初步审核,报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人)批准后拨付。属专项资金拨付或转付,由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局内各项公用支出,应严格遵守支出管理制度,按事项、分内容实行先申请,再报支的程序进行。各项支出管理由人事监察股牵头和把关,经局理财小组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属于物品采购和建修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

七、往来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指往来资金包括预算内外往来,专项资金(基金)往来和其他各种往来。

第二十九条,各股室对上、对下或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借出款项,必须履行借款手续,经局长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条,各股室收回的往来资金,应按月向局长报告。逾期未能收回的,应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各种或有性质的往来(或负债)应当根据相关资料,建立台账,进行分项逐笔登记,予以备查。

八、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种非经营性票据由综合股扎口管理。局内各股室开展业务确需使用票据的,应报经局长批准后到综合股领取。

第三十三条,综合股应分股室建立票据领销帐,及时登记股室票据领、销、存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股室应及时缴销所领的票据。使用票据收取的各项收入,属预算外收入的,应及时存入预算外专户;属专项收入的应在缴销票据时,在缴销表上准确填报收取的专项资金金额;属往来的,应汇总往来的发生额。

第三十五条,综合股应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局内各股室票据申领使用情况。

九、内部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局内各股室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由人事监察股牵头,有关股室参与。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办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根据需要,领导可以安排专项检查。人事监察股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各部门的制度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十、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考核评比,由会计股牵头,制订详细的考核评比办法,采取检查或展示、公开评比办法进行。

第三十九条,考核评比结果,纳入股室年度考评计分,并与个人目标奖励挂钩。对考评较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较差的除批评外,进行教育。

十一、其他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由人事监察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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